攀枝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章程》、《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攀枝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立足城乡流通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市供销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农村工作体系和服务的主要组成部门,成为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带动力量,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四条 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市供销社的成员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自行使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财产。


第七条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 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 市供销社参加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十条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攀枝花市东区文景巷 14 号。市 供 销 社 的 英 文 全 称 是 Panzhihua Supply and MarketingCooperative。缩写为 P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参与组织发展各类涉农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联合会)、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文化等领域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三)指导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参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农资流通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改善农村流通环境,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
(四)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开展资金互助、农信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支农服务;
(五)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市级化肥市场调控,参与组织、储备、调运有关救灾物资的工作,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六)指导供销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8-的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管理、监督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完善,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协会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区)供销社、基层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联合会)、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享受支持供销社的各类政策;
(四)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境)内外合作交流活动;
(五)要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以市供销社的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七)申请使用市供销社的合作资金;
(八)对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按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合作资金;
(四)维护市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六)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七)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八)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成员社退社应书面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成员社自动解体或解散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与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全市供销社由供销社的基层组织、县级供销社组成。各级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联合社实行团体成员制。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农村连锁经营组织、各种协会、联合会、农产品经纪人组织及其它按自愿原则加入的各类经济组织等,构成供销社的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各级供销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大力推进产权连接,实行上级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供销社的基层组织服务的原则。上级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域和服务功能合理布局,坚持为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社区服务,实行团体成员和个体成员相结合的社员制度。


第二十条 市、县供销社是同级政府领导的供销社联合组织。其领导成员由同级地方党委提名,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主要领导人选,须事先征求上级供销社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供销社的资产归各级供销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上级供销社对下级供销社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县级供销社对基层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监管责任,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社根据职能和任务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其出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履行出资者职责。



第五章    领导管理及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修改和通过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请求召开的。市供销社临时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全市供销社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由市供销社理事会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八条 成员社对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对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选举理事会主任和常务理事(副主任);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七)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市级供销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副主任(常务理事)、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市供销社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对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市级部门和县级供销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七)提议召开临时全市供销社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选举监事会主任;
(九)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监事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